靜宜大學原住民族文化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辦法(110年12月22教務會議通過)
靜宜大學原住民族文化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辦法
民國110年12月2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靜宜大學學則」及「靜宜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碩士班修業年限及休(退)學規定依照「靜宜大學學則」辦理。
第三條 碩士生應依其入學學年度之畢業標準修習,於達成畢業標準時,授予碩士學位;畢業標準內容如有變動,應依本學程修正或調整之規則修習。
第四條 碩士生因論文或研究需要需至他系碩士班選修相關課程。課程之相關性由指導教授認定之;若尚無指導教授者,經由學程會議認定之。惟至多只能選修九學分。
第五條 碩士班必(選)修各科科目成績皆以70分為及格。必修科目不及格者須重修。
第六條 碩士生於入學二學年內應擇定指導教授,並提出書面申請。指導教授之擔任資格應以助理教授以上之學程授課師資為原則;因專業領域考量而須其他教師擔任指導教授者,應有本學程授課師資共同指導。
前項專業領域考量由學程會議認定之。
第七條 碩士生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員,應對碩士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以下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學程會議另訂之。
第八條 碩士生得選擇以論文、作品連同書面報告、展演連同書面報告、作品暨展演連同書面報告及專業實務報告方式申請並進行學位考試。
第九條 碩士生之論文或替代論文,應符合以下篇幅要求:
一、論文:題目須與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有關,字數至少四萬字為原則,包含參考書目。
二、作品連同書面報告:
(一)工藝作品(藤編、織品、狩獵器具、樂器等等)六至十件,連同書面報告一萬五千字以上;
(二)影像作品四十分鐘以上,連同書面報告一萬五千字以上;
(三)族語作品三萬字以上,連同書面報告八千字以上。
三、展演連同書面報告:展演時間三十分鐘以上,連同書面報告一萬五千字以上。
四、作品暨展演連同書面報告:工藝作品三至六件,並展演時間二十分鐘以上,連同書面報告一萬五千字以上。
五、專業實務報告:字數至少四萬字為原則,包含參考書目。
第十條 碩士生應於申請學位考試前,繳交論文題目、研究計畫大綱,提送學程會議進行專業領域審查。
第十一條 學生申請學位考試應於學位考試日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第一學期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學期六月三十日止)。
學位考試第一學期應於元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學期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繳交論文領取學位證書,第一學期二月二十八日止,第二學期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條 碩士生完成以下條件者,得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一、已修畢畢業所需學分及滿足畢業條件,且論文題目經學程會議審查,與本學程專業領域相符;
二、完成台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之研讀,並通過總測驗;
三、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需要取得授權者,應事先取得授權;
四、公開之論文或替代論文發表;
五、檢附經指導教授簽名確認之論文或替代論文線上原創性檢驗比對報告電子檔。
第十三條 學位論文以公開為原則,如涉及國家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需填具國家圖書館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申請書,經指導教授簽名及學程會議審議通過後,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
第十四條 本辦法之學程會議應尊重各該民族教育委員會文化傳承之專業判斷。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學程相關規定、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本校學則及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學程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108年05月09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06月19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109年10月15日學程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11月10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12月1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09月17日學程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09月28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