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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原住民族文化碩士學位學程指導教授及考試委員提聘資格認定標準

靜宜大學原住民族文化碩士學位學程指導教授及考試委員提聘資格認定標準

民國112年06月27日臨時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靜宜大學原住民族文化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辦法」第七條訂定本認定標準。

第二條  本學程之指導教授及考試委員若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或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適用本認定標準認定標準如下:

提聘對象

學術上著有成就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

專業上著有成就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

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近五年內曾發表一篇以上之學術期刊論文者
  2. 近五年內曾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一次以上之研究計畫案補助者
  3. 現任或曾任國內外研究單位或相關機構專兼任教學研究人員者
  4. 曾獲國內外政府部門或重要學術團體之獎項者
  5. 近五年內曾獲聘為本學程碩士生指導教授或學位考試委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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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近五年內曾獲各級政府一次以上之研究計畫案補助者
  2. 現任或曾任國內外研究單位或相關機構專兼任教學研究人員者
  3. 曾獲國內外政府部門或重要學術團體之獎項者
  4. 曾出版或發表專書、專論者
  5. 近五年內曾獲聘為本學程碩士生指導教授或學位考試委員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現任或曾依本學程文化傳承專業技術人員特殊成就認定標準獲聘為本學程各職級教師者
  2. 長期從事相關之文化實踐或傳承工作,維繫該傳統文化知識、技藝,為所屬民族(或群、部落等)周知,並受肯認為傳承者
  3. 從事相關之文化實踐或傳承工作,維繫該傳統文化知識、技藝,獲各級政府認定為傳藝師者
  4. 從事相關之文化實踐或傳承工作,維繫該傳統文化知識、技藝,曾出版或發表專書、作品者
  5. 近五年內曾獲聘為本學程碩士生指導教授或學位考試委員者

第三條  認定標準如有未盡事宜,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認定標準經學程聯合事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1110322日學程聯合事務會議訂定

民國1110916日學程聯合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0529日學程聯合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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